兴业银行关于媒体对2008年第七期万利宝理财产品不实报道的澄清
9月3日,某媒体刊登了有关本行2008年第七期万利宝理财产品的报道,该报道所描述的信息、结论等存在不正确之处,现予以澄清:
(一)文意前后矛盾
在该篇报道的第一段,记者提出“持有人可能将面临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而在倒数第六段,又出现“但现在才过了3个月,兴业银行就将融给上海宫保的资金以追加保证金的形式全部收回”的表述,既然融资全部收回,何来血本无归的可能?
(二)信息报道错误
1、该报道第二段内容:“在明年5月到期前,如果再下跌25%,将使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本金受损;如果下跌43%,持有人将面临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该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和误导性,再下跌25%,即北京银行股价由9.36元/股跌至7.02元/股,首先,若股价只是短暂触及低位的话,并不会影响本行理财客户的本金安全;其次,即便股价长期处于低位,若宫保及时追加了保证金,或信托持有股票的平均卖出价格在目标值以上,则本金仍然可以处于安全状况。只有在可流通后股价持续低于7.02元/股且保证金为零的前提下,理财客户本金才可能面临损失,而实际上目前宫保交纳的保证金已经超过了4亿元,根本不存在“再下跌25%,将使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本金受损”的可能性,相应也不存在“如果下跌43%,持有人将面临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
2、该报道在文章前面部分明显位置写了“股价跌破5.32元银行客户本金全赔光”这样的语句,该表述严重错误。在本行第七期万利宝的理财协议书及宣传资料里,其正确表述是“假设信托计划持有的北京银行股票每股平均卖出价格=P,若P≤5.32元,则本期理财产品本金将全部损失”。这里5.32元用以描述的是信托持有股票的每股平均卖出价格,且假设前提是保证金为零,该价格显然与股价(股票市场价格)区别甚大,况且目前保证金总额已有4亿元。
3、报道中说“业内人士作出分析:北京银行股价如此暴跌是他们没有想到的,这个理财产品的设计本身是有缺陷的”,并提到“兴业银行慌了紧急追加保证金”,给读者以兴业银行将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追加的误导性理解。实际上,在该产品结构设计过程中,及与理财资金投资运用相关的协议文本中,产品设计团队人员充分考虑了股价下跌的可能性,并基于这种可能性,在协议条款中设置了股价的预警价、平仓价及保证金追加要求,因此,预先在协议中设计保证金条款,并据此约束交易对手积极交纳保证金正是兴业银行作为理财管理人所采取的防范股价下跌风险的有效措施,而在股价下跌至9.36元之后,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北京银行股票的每股含保证金的价值仍在11.07元(平仓价)之上,理财产品仍然处于较为安全的状况。以上恰恰说明了保证金条款设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因此,保证金措施是我行在产品成立之初就拟定的风险防线措施,而绝非临时采取的赌漏洞之举。
综上,北京银行项目(兴业银行2008年第七期万利宝)的产品运作截至目前仍较为安全,不存在所谓“血本无归”的风险。
【相关资料】
一、产品基本信息
北京银行项目共有两期理财,情况分别为:
(一)北京银行项目第一期
第一期仅在本行上海分行销售,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第一期理财资金用于购买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保”)持有的“北京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A1级受益权。
(二)北京银行项目第二期
第二期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销售日期2008年5月13日-5月19日),产品名称为2008年第七期万利宝-股权信托投资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共募集理财资金4亿元,理财期限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23日,客户年参考收益率8.48%。本期4亿元理财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A2级受益权,A2级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晚于A1级受益权。
(三)两期综合情况
1、在保证金为0的前提下,假设本信托持有的北京银行股票全部卖出且每股平均卖出价格=P,则:两期理财本息总额对应的保本保收益价为P≈7.10元/股;
2、根据协议约定,若北京银行股票价格跌破11.81元/股(预警价),宫保公司应及时向信托专户追加保证金;若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北京银行股票的每股价值(每股收盘价+已追加保证金/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11.07元/股,且宫保公司不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则次日起这些股票的卖出权归属兴业银行,信托公司将根据本行指令卖出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直至卖出价款足够偿还理财本息。
二、产品目前状况
自2008年8月8日起,北京银行股价首度跌破本行设定的预警价11.81元,宫保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于当日及时追加了保证金,截至9月3日上午9:00,宫保公司已累计追加保证金4亿元左右,理财资金对应的北京银行股票的每股价值(每股收盘价+已追加保证金/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始终大于11.07元/股的平仓价,因此,本理财产品截至目前始终处于较为安全的状态,本行暂不用采取平仓措施。
兴业银行
2008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