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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兴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 兴业银行网上银行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兴业银行网上银行分为网上个人银行和网上企业银行。

第三条 网上个人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转账汇款、网上支付、信息查询等服务。兴业银行的个人客户,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兴业银行网站,享受理财、咨询、金融信息查询等服务,如需进行网上支付、转 账汇款和投资等业务,则应到我行柜台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办理。

第四条 个人客户申请网上支付、转账等业务,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签订《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协议》。

第五条 网上企业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账务查询、内部转账、对外支付、代发工资、集团公司资金头寸管理、银行信息通知、金融信息查询等服务,并为具有资金统一管理需求的集团企业客户提供结算中心服务。凡 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均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使用网上企业银行系统。

第六条 企业客户申请使用网上企业银行系统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签定《兴业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

第七条 个人客户账号及密码、企业客户证书及密码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凡使用个人客户账号及密码、企业客户证书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兴业银行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八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有关账号、客户证书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漏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负责。 客户证书毁损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应及时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在 挂失生效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客户应严格按《兴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使用手册》使用网上银行系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兴业银行以收到的由客户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合法有效依据。根据企业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生成并加盖银行转讫章的 " 兴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回单 " 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 " 兴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回单 " 不需加盖企业客户的印鉴。

第十一条 网上银行业务按《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各项规定的客户,兴业银行有权终止或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兴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兴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