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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保管

【功能介绍】

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是指本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管合同的约定为信托公司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保管服务:为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设置独立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安全保管信托专户内的资金;提供清算支付、会计核算服务;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定期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并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定期出具保管报告;复核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等。

【业务特色】

本行已于 2005 年 4 月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发了先进的托管业务系统,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业务制度,配备了专业精干的业务团队,能为信托公司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托财产保管服务,也是本行信托理财产品安全运作的一项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截止 2008 年一季度末,本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与 30 家信托公司和 30 家券商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业务流程】

1 、信托公司向本行提供拟交由本行保管的信托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双方就项目的具体保管职责进行初步洽商;

2 、本行对信托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按照行内相关规定履行保管项目的立项及审批流程;

3 、本行制作并出具信托保管文件初稿,包括保管协议、操作协议等,并与信托公司、券商等相关各方协商确定保管文本;

4 、相关各方签订保管协议及操作协议等保管法律文件,并在本行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

5 、本行依据所签署的保管法律文本相关约定,在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履行保管职责;

6 、信托产品到期,本行对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信托公司发送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划付信托费用,并办理信托利益的分配。